公众全民讯(梁红柳)2014年8月,梅某某在大某某公司承建的工地挽钢筋过程中给机器加油,被齿轮夹伤左手,致其左手大拇指、食指、中指受伤。塔县劳动局认定梅某某为工伤。大某某公司认为,其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汪某,汪某与梅某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梅某受伤与其无关。遂一纸诉状向塔县劳动劳动局列为被告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有工友的书面材料能证明梅某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工地负责人汪某某不具各用工主体资格,确将部分工作承揽给他人,此类情况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梅某某与汪某某的加工承揽合同、汪某某与大某某公司的分包合同在工伤关系认定的方面是无效的,工伤责任应由大某某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各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各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因此,大某某公司需要吸取教训,不能随便把公司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人或单位。如果坚持分包,那么出现工伤赔偿,其成为赔偿主体也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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