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段先生与刘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从2024年12月15日起段先生租赁刘女士的一套房屋,租期一年,租金每月4000元,按季支付,押金4000元。合同明确,如段先生违约或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刘女士有权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租赁押金的金额。当日,段先生向刘女士支付了三个月的房租及押金共计16000元。2025年2月17日,段先生通过微信向刘女士提出退租。此后,双方因押金退还和租金等问题产生纠纷。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退还租房押金4000元和半个月租金2000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段先生提前退租构成违约,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刘女士有权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租赁押金的金额,故对段先生主张退还押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段先生要求刘女士退还半个月租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刘女士向段先生返还租金2000元。
“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客中途不租押金不退,那么在租客提前退租构成违约时,房东通常有权扣除押金。”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员律师表示,尽管合同有约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房东是否有权扣除押金也需具体分析,“如果租客能证明房东存在违约行为在先,导致自己不得不提前退租,比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生活,房东却拒绝维修,租客因此退租,房东也无权扣除押金。”
签订租赁合同应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签订,需严格遵守,避免因违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租客中途退租的情况,房东与租客最好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时,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法律诉讼。”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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