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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配合无人机航拍时骨折致伤残 法院判旅行社担责两成

发布时间:2026-03-3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陈某报名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八日游项目。该行程包含B景区公司经营的某小岛景点游玩,且赠送无人机航拍项目。A旅行社向参团人员发送的《出团通知》中,包含饮食、住宿、游览等方面的安全注意事项。行程进行至该小岛环节时,陈某在配合无人机航拍过程中,做出转圈、挥舞丝巾等动作,后因沙滩坑洼摔倒受伤。经诊断,陈某右肘关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某认为,A旅行社和B景区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图文无关

  A旅行社辩称,已通过《出团通知》和导游口头提示尽到风险告知义务,陈某受伤是因其自身实施高风险动作导致,不应担责。法院判决A旅行社承担20%责任,赔偿陈某4万余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责任认定来看,陈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自然人是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海边沙滩存在坑洼、质地松软的特征,属于可被直接观察和感知的自然现象。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沙滩游玩期间应当对地形风险具备基本认知。其在配合航拍时,主动做出转圈等易导致重心不稳的高风险动作,未尽到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责任。

  从旅游公司方面看,A旅行社未尽到充分安保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旅游经营者和旅行社虽在《出团通知》中载明通用安全注意事项,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针对无人机航拍这一具体项目,向游客作出了明确、细化的风险提示。在航拍现场,导游也未及时制止陈某的危险动作,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针对具有特殊性的旅游项目,需履行针对性的告知、警示义务。因此,A旅行社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责任。B景区公司作为景点经营者,已在景区内设置“小心地滑”等警示标志。在陈某受伤后,景区工作人员及时安排其送医,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义务。沙滩地形特征为自然景观,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景区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游客参团旅游时,要仔细阅读《出团通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结合自身年龄、身体状况,理性选择参与航拍、探险等高风险项目。在游玩过程中,遵守导游指引和景区规定,对自身安全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追求拍摄效果而忽视风险。若发生人身损害,要及时保留病历、医疗费票据、现场视频、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后续依法理性维权。对旅游经营者而言,针对航拍、徒步等特色项目,需制定专项风险告知书,明确列明项目潜在风险及禁止行为,由游客签字确认,不能仅以通用条款敷衍了事。此外,还需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导游及工作人员要实时关注游客行为,对可能引发危险的动作及时提醒、制止,避免事故发生。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游客受伤后要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并协助做好就医、保险理赔等事宜,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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