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叶斯哈提•巴合达特 李浩然)本该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的哈某,却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媳告上了法庭。12月7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
据悉,72岁的哈某的儿子于2019年6月因病去世,大儿媳努某拿到抚恤金及丧葬费后并未告知哈某。随后,哈某从别人口中得知此事,联系到努某想获取一部分赡养费,但因婆媳积怨颇深,努某拒绝支付赡养费。哈某遂诉至新源县法院。
案件审理当日,承办法官米尔班•阿克木汗并未直接开庭,而是委婉耐心地分别与哈某、努某沟通。哈某说儿子去世后,自己与儿媳经常拌嘴吵架。而聊起自己的婆婆,哈某也是一肚子委屈和不满。二人很久都互不往来,婆媳关系降至冰点。
“孝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子女自认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是如何充分,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赡养老人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对的。”米尔班法官说道。
听到这些,努某有了愧疚感,表示愿意和哈某好好谈谈心,化解矛盾。经承办法官细心调解,哈某与努某主动协商解决,努某同意于2020年12月8日前支付哈某赡养费3万元。
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是新源法院贯彻司法为民的缩影。开庭审判虽是解决纷争的重要手段,但并不适用所有案件。新源法院在处理婚姻、赡养、抚养类纠纷时,坚持温情办案、柔性执法,既体现了司法温度,又促使双方当事人珍惜感情。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强调“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强化了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为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又添加了一层法律保障。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要求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赡养老人,子女应根据自己的能力自觉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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