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引领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纪实
中纪委网站:紧盯国资监管责任落实 推动补齐管理短板
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 | 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清障护航

婆媳因赡养费“反目” 法官帮忙断“家务”

发布时间:2020-12-08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叶斯哈提•巴合达特 李浩然)本该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的哈某,却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媳告上了法庭。12月7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

  据悉,72岁的哈某的儿子于2019年6月因病去世,大儿媳努某拿到抚恤金及丧葬费后并未告知哈某。随后,哈某从别人口中得知此事,联系到努某想获取一部分赡养费,但因婆媳积怨颇深,努某拒绝支付赡养费。哈某遂诉至新源县法院。

  案件审理当日,承办法官米尔班•阿克木汗并未直接开庭,而是委婉耐心地分别与哈某、努某沟通。哈某说儿子去世后,自己与儿媳经常拌嘴吵架。而聊起自己的婆婆,哈某也是一肚子委屈和不满。二人很久都互不往来,婆媳关系降至冰点。

  “孝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子女自认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是如何充分,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赡养老人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对的。”米尔班法官说道。

  听到这些,努某有了愧疚感,表示愿意和哈某好好谈谈心,化解矛盾。经承办法官细心调解,哈某与努某主动协商解决,努某同意于2020年12月8日前支付哈某赡养费3万元。

  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是新源法院贯彻司法为民的缩影。开庭审判虽是解决纷争的重要手段,但并不适用所有案件。新源法院在处理婚姻、赡养、抚养类纠纷时,坚持温情办案、柔性执法,既体现了司法温度,又促使双方当事人珍惜感情。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强调“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强化了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为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又添加了一层法律保障。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要求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赡养老人,子女应根据自己的能力自觉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