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卫龙称辣条生产符合地方标准 专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

发布时间:2018-09-06  来源:央视网-北京晨报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卫龙辣条6批次抽检不合格

  辣条,这种以小麦粉和辣椒为主要原料的零食打动了不少人的胃。在行业内,卫龙辣条称得上是“龙头企业”了。然而,8月30日,湖北省食药监局发布抽检公告,河南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卫龙辣条,多款产品不合格。对此,河南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公司9月4日发布一则官方回应,进一步将辣条和其对应的食品推上了舆论浪头。该企业通过卫龙辣条的认证微博发布声明称,企业执行的是现行有效的河南省标准,产品完全合法合规。卫龙和食品监管部门谁说的有理呢?

  企业方监管方各执一词

  湖北省食药监局此前认定,卫龙部分产品不合格的原因都是添加了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而这两项添加剂规定为“不得使用”。

  4日凌晨,卫龙食品方面发布声明称,产生分歧的原因是卫龙一直执行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而2018年5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函“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家标准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现仍在制定中。在国家标准未正式发布之前,卫龙严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执行,并可以提供合格证明文件。

  4日下午,记者就这一声明联系卫龙辣条的生产企业——河南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确认了上述声明的真实性,但没有接受记者的进一步采访。

  针对这一声明,湖北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对辣条的监管,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调味面制品(辣条)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

  这位负责人表示,卫龙所称的河南省地方标准中,辣条的食品生产标准参考的是“糕点”类的食品生产标准。这的确是导致卫龙和湖北省食药监局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分歧所在。

  该负责人表示,湖北全省目前已下架涉事批次的卫龙辣条等6批次调味面制品。下一步,将继续强化对调味面制品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专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

  分歧在哪很明确,但卫龙方面称,辣条生产的国家标准还在制定中,目前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生产合法合规。这一辩解站得住脚吗?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说,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钠的主要作用就是防腐。辣条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高油、高盐的食品,它是不太容易腐败变质的。通常来说,如果生产工艺足够好,这样的食物是没有必要使用防腐剂的。

  朱毅认为,卫龙所称的“目前辣条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说法不准确。在分类时,辣条被分到了方便米面制品下的调味面制品这一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这一类食品是不允许使用防腐剂的。但是在地方标准里,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参照了膨化食品以及糕点类食品,这些食品就允许使用防腐剂。

  也就是说,按照地方标准将辣条归入糕点类,卫龙辣条是合格的;按照国家标准将辣条归入调味面制品,卫龙辣条是不合格的。朱毅表示,出现这样的冲突,显然应当以国家标准为准。因为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当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出现矛盾时,显然是以国家标准为准的。地方标准在制定的时候就存在问题,即便地方标准制定在前,国家标准制定在后,地方标准也应该随着国家标准进行调整。换句话说,地方标准不是辣条超范围使用防腐剂的“护身符”。

  据央广

中国农民网摘编崯嶧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