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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后第一案落锤

发布时间:2018-01-23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赵丽丽)1月20日,昌吉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由在借条上签名的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未签名的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这是昌吉州中院依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审结的第一起案件。

  被告张某与许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6月13日离婚。2017年9月,原告王某持被告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单方出具的借条将被告张某及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许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800元及利息。一审开庭时,被告许某抗辩称其对该笔借款从不知情,因被告张某赌博,双方已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该抗辩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按照老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举债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因被告许某无法证明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一审判决张某及许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800元及利息。

  许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开庭时间是1月19日,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的第二天,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合议庭遂依据新司法解释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新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原告王某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及夫妻存在共同借款合意进行有效举证,且经二审合议庭审查,被告张某在同一时间向外借款数十笔。二审遂判决被告张某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与时俱进,即强调了尊重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又兼顾了交易安全和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也引导了债权人在确立借款合同之债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预防债务风险。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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